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0,埔小,66,2021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埔小字第6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君安
王東隆
被 告 袁瑀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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