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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埔小字第80號
原 告 李欣叡
被 告 徐紹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86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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