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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埔簡字第167號
原 告 許碧芬
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
被 告 呂寬恕
被 告 林晏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正常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就原告請求被告拆除之鐵皮圍籬、T棚仍有不明瞭之處,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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