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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埔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潘詩霓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峻彬
訴訟代理人 釋圓琮律師
上列上訴人就原告薛素梅與被告張峻彬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所謂上訴係指當事人對於不利益且未確定之終局判決,向上級審法院聲明不服,請求其審理而廢棄或變更該判決之訴訟上救濟方法。
故得提起上訴之人必為原判決之當事人,如非原判決之當事人,自無提起上訴之可言。
二、經查,上訴人潘詩霓並非原判決之當事人,依上說明,不得提起上訴。
而今提起上訴,其上訴為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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