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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投司小調字第1154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聲請人就與相對人劉金榮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調解聲請之相對人劉金榮業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死亡,有相對人劉金榮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在卷可憑,本件顯無調解之必要,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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