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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12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
被 告 黃喬璟 原住南投縣○○鎮○○○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均須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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