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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0年度投小字第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被 告 游炳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已於108年8 月15日遷入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此有本院依職權查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7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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