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0,投小,321,2021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0年度投小字第32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被 告 陳葶瑀(原名:陳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5日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已於108年4月2日遷入臺中市○○區○○路000○0號,此有本院依職權查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7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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