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0,投小,359,20211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35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佑芃
被 告 李明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前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申辦大眾MUCH現金卡使用,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3萬元(含本金2萬9,400元及利息)。

復大眾銀行於民國93年1月14日將前揭債權讓與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10月28日又將前揭債權讓與原告,此有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債權收買請求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營業帳簿歷史交易明細表資料附卷,原告依民法第474條及第477條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附表:(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之金額 起算日 終止日 週年利率 29,400元 92年10月22日 104年8月31日 20% 104年9月1日 清償日 15%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