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0,投小,460,20220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46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韻文
被 告 吳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7,454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下午4時4分許,無照駕駛由原告所承保並被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南投縣○○鎮○○路00號前,因未注意車況及保持安全距離,撞碰由訴外人王長榮騎乘並搭載訴外人游美玉之HD6-937號普通重型機車後逃逸,致訴外人王長榮倒地,受有左膝挫傷併左側脛股近端粉碎性骨折之傷害,因而於108年10月18日至108年10月31日住院共計14日,支出醫療費用8萬7,454元(含病房費、膳食費、醫療器材費用、健保部分負擔、診斷證明書、接送費用、看護費等),經住院手術後,訴外人王長榮向原告申請理賠,並經原告賠付。

而本次損害肇因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未保持安全距離之過失行為所致,被告自應負全部之過失責任,是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1之2規定,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訴外人王長榮之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診斷證明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申請書、強制險醫療給付費用彙整表、汽車險賠款同意書、肇事處理報告單、理賠計算書、代位請求通知函、原告賠付第三人王長榮醫療費用計算表、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住院收據、看護證明、接送費用證明書、保險單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23、25、27、29、31、33、35、97、99、101、103、105、107及109頁)在卷可稽。

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110年11月3日投草警交字第1100022584號函及110年11月3日投草警交字第1100022584號函檢附之交通事故資料(含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㈡、被告警詢筆錄、游美玉警詢筆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及現場彩色照片6張,見本院卷第65至85及87至91頁)等在卷可佐。

前揭事證資料與原告主張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1之2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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