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0,投小,532,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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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53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唐聕婷
被 告 王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3,577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9,988元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93年10月27日向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申請麥克現金卡使用,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3萬3,577元(含本金2萬9,988元及利息),嗣前揭債權先後經中華商銀讓與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創群投資有限公司及原告,此有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書、債權計算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通知函附卷,原告依現金卡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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