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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53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唐聕婷
被 告 張進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3,0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93年3月4日向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申請麥克現金卡使用,詎被告95年6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3萬3,043元(含本金2萬9,491元及利息),嗣中華商銀於95年11月27日將前揭債權讓與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全公司),富全公司復於105年12月15日將前揭債權讓與創群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創群公司),創群公司又於107年5月8日將前揭債權讓與原告,此有麥克現金卡申請表、麥克現金卡領用暨申請總約定書、歷史交易帳務明細表、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債權計算表及債權讓與證明書附卷,原告依現金卡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債務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附表:(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之金額 起日 訖日 週年利率 2萬9,491元 95年11月28日 104年8月31日 20% 104年9月1日 清償日 15%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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