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0,投小,563,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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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56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石紘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3,163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1,569元自民國109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105年8月1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詎被告竟未依約繳款,迄至109年9月22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4萬3,163元(含本金4萬1,569元及利息),此有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信用卡客戶滯納利息款明細資料、歷史交易大量明細資料、歷史信用卡帳單明細附卷,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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