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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6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唐婷
王郁雯
被 告 何漢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伍佰柒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104年3月13日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公司)申辦號碼為0000-000000 之手機門號使用,並搭配購買iPhone 6手機,詎被告就前揭手機門號電信資費自104年4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前揭手機門號於104年6月11日終止電信服務,被告尚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5,578元及購機電信補償金1萬8,483 元,嗣台哥大公司於108年6月21日將前揭債權讓與原告,此有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通知書附卷,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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