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0,投簡,134,202104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投簡字第13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榮霖


被 告 林木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以109 年度投補字第385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20 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9 年12月2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本院答詢表2 份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