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投簡字第307號
原 告 趙榮貴
被 告 巫宗澤
巫月娥
劉耀竣
劉耕均
劉耘汝
李基益律師(即陳美珠之遺產管理人)
劉炳河(遷出國外,處所不明,國外公送)
劉釧銘
劉珮瑩
劉秋蘭(LIU, CHIU LAN)(國外公送)
劉凱臻
姜巫秀雲
林素瓊
蕭壹男
蕭曼娜
蕭曼妮
鄭定楠
鄭聰練
鄭素眞
鄭素琴
劉秀
鄭峻儒
鄭皓遠
張勝傑
張智銘
張豐達(原名張豐麟)
張瀚文
張宥鑫
陳葉玉梅
陳錫銘
陳錫鎭
陳錫鍈
陳秋月
陳甲乙
陳䕃
劉政宏
劉美華
簡陳水雲
陳慧眞
張岳斌
張岳玄(遷出國外,處所不明,國外公送)
張秋琴
張秋綿
吳長展
吳長庚
吳慧敏
林志賢
林雅慧
林雅玲
林文欽
林元海
林品枝
林夜合
林金英
李向恩
李宜鑫
李昀秋
李素琴
沈林玉雲
沈和忠
沈易竹
沈友連
沈鴻斌(即沈金鐘之之承受訴訟人)
沈采歆(即沈金鐘之之承受訴訟人)
沈美蘭(即沈金鐘之之承受訴訟人)
沈奕峰(即沈金鐘之之承受訴訟人)
沈佑澤(即沈金鐘之之承受訴訟人)
陳昭雄(即陳蕭秀美之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案原告訴之聲明及卷內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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