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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投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素蘭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淑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0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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