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埔小字第13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李順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313元,及其中新臺幣18,688元自民國92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