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埔小字第18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黃智華
被 告 吳俊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112年3月16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埔里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原辯論終結前送達於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之送達並不合法,不得對被告為一造辯論判決,故為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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