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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埔小字第226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吳喬祺
被 告 黃國宸
黃宥宏
黃憶慈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何鈺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甲○○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前滿18歲而於同日未滿20歲者,自同日起為成年,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係民國00年0月出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原告起訴時其雖尚未成年,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訴訟行為。
惟現被告甲○○已成年而取得訴訟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因而消滅,而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甲○○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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