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1,埔小,69,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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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埔小字第6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林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0,2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93年10月18日向原告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而被告曾於99年1月8日與最大債權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債務協商,依債權還款分配表所示,原告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4萬3,787元,並以週年利率7%計息,如未依約清償,原告得回復依各債權原契約條件行使權利,惟被告僅還款7期後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4萬0,240元及利息,此有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核字第755號裁定、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及債權計算表附卷,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債務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附表:(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之金額 起日 訖日 週年利率 4萬0,240元 99年8月27日 104年8月31日 20% 104年9月1日 清償日 15%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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