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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埔小字第7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鏗翔
許方如
被 告 羅安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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