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埔小字第8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秉修
許銘泰
被 告 李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110年7月5日向原告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由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予被告,約定借款期間為110年7月5日起至113年7月5日止,且借款期間第一年前6個月本金寬緩,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惟被告自首期(即111年2月5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且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111年3月23日起將未達500萬元之2年期定期儲金年利率之機動利率調整為1.095%,此有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借款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宣布調整存款利率查詢資料附卷,原告依借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附表:(金額:新臺幣)
本金 性質 起日 訖日 週年利率 10萬元 利息 111年4月6日 清償日 2.095% 違約金 111年3月23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0.2095% 逾期在7個月以上部分 0.419%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