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1,埔簡,103,2022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埔簡字第103號
原 告 張哲豪
被 告 陳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萬5,3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追加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4萬元」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者,應按訴訟標的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萬5,300元,而原告於111年6月22日以民事追加請求暨聲請告知訴訟狀,追加請求被告給付1萬元,原告又於1111年6月29日以民事追加請求狀,追加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原告迄今已追加請求被告給付4萬元,是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3萬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已繳2,1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40元,爰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40元,倘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追加請求被告給付4萬元」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