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1,埔簡,131,2022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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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埔簡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文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簡志瑤即農和農機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萬2,000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111年10月13日具狀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本件訴訟本院第一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是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2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

爰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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