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埔簡字第175號
原 告 蔡瑞河
被 告 張美茹
訴訟代理人 蘇珮鈞律師
陳又溥律師
張家榛律師
被 告 張聰琳
張饒玉嬌
張滄鍊
張振乾
江張順妹
程張美鳳
張美森
張美葉
楊 燕
張鳳玲
張鳳卿
馮美雪
張韋誠
張慧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有關「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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