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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埔簡字第9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陳柏勳
被 告 楊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1年2月7日提起本件請求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萬9,850元及遲延利息,而原告於111年7月12日以民事聲請狀,減縮請求金額為4萬6,535元。
核原告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因訴之變更致本件訴訟之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範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三、依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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