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1,投小,107,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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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10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被 告 許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5,6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109年4月30日向原告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由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予被告,約定借款期間為109年5月8日起至112年5月8日止,且借款期間前6個月按月計付利息,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詎被告自110年10月8日起即未依約償還任何金額,迄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此有借據(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專用)及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帳務交易資料附卷,原告依借款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附表:(金額:新臺幣)
本金 性質 起日 訖日 週年利率 6萬5,610元 利息 110年10月8日 清償日 1.845% 違約金 110年11月9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0.1845% 逾期在7個月以上部分 0.369%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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