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1,投小,140,202205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投小字第140號
原 告 楊杰倫
被 告 賈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110年度審附民字第6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車馬費、精神損失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於小額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有關請求車馬費、精神損失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1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憑。

是原告就車馬費、精神損失部分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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