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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164號
原 告 王柏皓
被 告 邱晋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小調字第31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兩造是同事關係,並約定一起養魚。
然某次被告向原告表示被告之錢包(含證件)均遺失,無法領錢與他人簽立合約,故開口向原告借款辦理證件,原告遂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元予被告,而被告未返還借款,僅給予被告與他人之合約內容及借據證明。
被告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有原告提供借據證明附卷,堪信為真實,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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