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1,投小,190,202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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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19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宏譯
李宜靜
被 告 黃喬璟(原名:黃春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6,002元,及其中新臺幣7萬6,951元部分,自民國111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99年12月31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惟被告自109年2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9萬6,002元(含本金7萬6,951元及利息),此有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消費明細對帳單及請求帳務明細表附卷,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債務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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