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21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唐皓婷
被 告 蔡慶瑋(原名:蔡慶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7,3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92年2月25日向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申請東森得易卡使用,惟被告95年1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7萬7,370元(含本金7萬0,556元及利息),而中華商銀於95年8月28日將前揭債權讓與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全公司),富全公司復於105年12月15日將前揭債權讓與創群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創群公司),創群公司又於107年5月8日將前揭債權讓與原告,此有東森得易卡申請表、用卡須知、債權計算表及債權讓與證明書附卷,原告依受讓之信用卡債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附表:(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之金額 起日 訖日 週年利率 7萬0,556元 95年8月29日 104年8月31日 19.71% 104年9月1日 清償日 15%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