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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27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王柏茹
被 告 徐欣翎(原名:徐淑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743元,及自民國94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92年11月11日向原告申請TakeIt現金卡使用,惟被告未履行繳款義務,尚積欠新臺幣(下同)2萬6,743元及利息,此有TakeIt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約定事項、交易明細查詢表附卷,原告依現金卡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均須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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