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1,投小,319,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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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投小字第31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被 告 黃智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15日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已於106年12月1日遷入桃園市大園區,且被告於109年5月至111年6月均在桃園地區就診,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個人就醫紀錄查詢可參,足認被告居住於桃園市。

又本件查無其他特別審判籍或專屬管轄之情形,依上開說明,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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