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小字第34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韻文
被 告 高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2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派員查訪被告高秀英戶籍地,被告並未實際居住該址,本院原辯論終結前送達於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之送達並不合法,不得對被告為一造辯論判決,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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