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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364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啟宏
訴訟代理人 陳亮豪
侯廷宗
被 告 吳承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南小字第836號裁定移轉管轄於本院,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345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至多不逾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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