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投小字第381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被 告 胡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
二、本件民事訴訟審理期間,被告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裁定自同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有前揭裁定可參,並經本院調取卷宗核閱屬實。
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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