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1,投小,412,2022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41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唐聕婷

被 告 王智培
(另案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449元,及其中新臺幣2,187元自民國111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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