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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118號
原 告 吳尚臻
被 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王邁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邁揚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
二、原告於民國111年3月8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被告原法定代理人為黃俊明,而應由其代為訴訟行為。
嗣於訴訟繫屬中,被告法定代理人歷經變更,現法定代理人為王邁揚,是黃俊明對被告之法定代理權即因而消滅,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而兩造迄未聲明由被告現法定代理人王邁揚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王邁揚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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