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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14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碧云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於民事起訴狀末簽名或蓋章,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已簽章之起訴狀(含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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