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1,投簡,169,202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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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16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陳武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而合意管轄依有無排他性而言,固可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意管轄,惟當事人既已合意於法定管轄之外,另定合意管轄法院,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定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外,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

又訴訟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兩造所簽訂之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4條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貴行及立約人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故當事人間所合意管轄之第一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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