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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207號
原 告 吳國英
被 告 黃賴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繳納測量及提供地政資料規費新臺幣2萬8,800元。
如原告逾期不繳納者,被告應於該期限屆滿後5日內,向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墊支測量及提供地政資料規費新臺幣2萬8,800元,如被告逾期不墊支者,本件訴訟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經當事人逾4個月未繳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
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會同兩造現場勘測並囑託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下稱南投地政事務所)就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通行方案進行測量並繪製土地複丈成果圖,而通行方案有A、B、C(下稱系爭通行方案),測量規費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600元、5,600元、1萬7,600元,共計2萬8,800元,並經南投地政事務所通知原告繳納上開測量規費。
詎原告逾期未繳納,並於111年6月1日民事陳報狀稱報請鈞院同意免補正無法通行之通行方案C等語,而原告迄今仍未繳納前開測量規費,故南投地政事務所無法將複丈成果圖檢送過院,致訴訟無從進行,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原告所為已嫌虛耗司法資源。
爰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限期繳納,如原告逾期不繳納者,被告應於該期限屆滿後5日內,向南投地政事務所墊支上開規費2萬8,800元,如被告逾期不墊支者,本件訴訟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經當事人逾4個月未繳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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