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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26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子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
如起訴不合上開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前揭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25日無照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南投縣名間鄉員集路與南雅路口時,不慎撞擊原告承保訴外人劉惠絨所有,由訴外人謝丞澤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等情。
惟原告起訴時,被告尚未滿20歲,為未成年人,有個人戶籍資料可參,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然原告未將其法定代理人列為當事人,與上開規定不合,爰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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