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1,投簡,324,202211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324號
原 告 伍凱麗
被 告 伍守國
訴訟代理人 谷維駿
劉宣辰律師
複代理人 雅蔀恩.伊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111年度投原簡附民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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