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1,投簡,421,2022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421號
原 告 林宏懋

被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以111年度投補字第145號裁定命原告於前揭裁定送達後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410元,前揭裁定於民國111年7月29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即原告住所地轄區派出所),並於111年8月8日發生合法送達原告之效力,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在卷可稽,應認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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