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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5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柯永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吉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235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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