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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6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廖子豪
被 告 李敏綺
羅素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萬2,61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0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而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又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應併計至起訴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之同一法理參照)。
二、查原告於民國111年1月7日提起本件撤銷贈與訴訟,並主張對被告李敏綺有本金新臺幣(下同)26萬6,119元及利息、違約金債權,並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店簡字第1422號確定判決。
是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所持見解之同一法理,原告對被告李敏綺之債權額,計算至起訴當日止,共計28萬2,611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所示)。
復本件原告所欲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其價額147萬6,530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
是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萬2,6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2,870元,尚應補繳220元,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0元,倘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附表一:(金額:新臺幣;
利息計算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 110,979元 計息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應給付金額 利息 110,979元 110年6月20日 111年1月7日 8.88% 5,454元 違約金 110年7月21日 111年1月7日 計算式見備註 4,927元 本金 155,140元,以其中150,202元計算利息 計息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應給付金額 利息 150,202元 110年10月1日 111年1月7日 15% 6,111元 備註: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8.88%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8.88%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又自110年7月21日至111年1月7日僅5期,故下列計算僅計算5期之違約金:110,979元×0.888%×5=4,927元 債權額合計: 110,979+155,140+5,454+4,927+6,111=282,611元。
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
撤銷標的之價額 編號1 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2) 計算式:(860.77㎡×3,100元/㎡)/2=1,334,194元 編號2 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000/61900) 計算式:(61.90㎡×3,100元/㎡)×(1000/61900)=3,100元 編號3 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8283/18366) 計算式:(91.83㎡×3,100元/㎡)×(8283/18366)=128,386元 編號4 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0/38831) 計算式:(388.31㎡×3,100元/㎡)×(50/38831)=1,550元 編號5 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500/265190) 計算式:(265,19㎡×3,100元/㎡)×(1500/265190)=4,650元 編號6 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500/160870) 計算式:(160.87㎡×3,100元/㎡)×(1500/160870)=4,650元 核定價額:1,476,53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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