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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75號
原 告 曾韋凱
被 告 吳書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
二、查原告於民國111年1月17日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已於94年9月20日遷入宜蘭縣○○鎮○○路000號9樓之2,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參,又原告僅係單純請求返還借款,查無其他特別審判籍或專屬管轄之情形,依上開說明,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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