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1,投簡聲,37,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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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聲字第37號
111年度投簡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吳尚臻
相 對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王邁揚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及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11年度投簡字第200號、111年度投簡聲第16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

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目的在使該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執行審判職務,應以其具體訴訟事件仍繫屬法院及尚由該法院審理為要件。

若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法院,因無應執行之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當事人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463號、107年度台聲字第749號、105年度台抗字第187號、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法官丁婉容於審理本院111年度投簡字第20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111年度投簡聲第16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中霸政濫罰害死人,故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因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命5日內補繳裁判費,惟聲請人均逾期未繳納,經承辦法官丁婉容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裁定抗告駁回等情,有本院111年度投簡字第200號裁定、111年度投簡聲第16號裁定可參,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聲請人於收受前揭裁定後提出抗告並聲請迴避,然第一審裁定程序業已終結,依上開說明,已欠缺聲請法官迴避之實益,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

從而,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許慧珍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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