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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調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蔡瑞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翁碧桃等5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原告應審酌本件請求之性質究屬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或代位分割(公同)共有物,而分別確認是否已將被繼承人全體遺產列為本件分割標的、是否將全體繼承人或全體(公同)共有人列為本件當事人,以及訴之聲明有無欠缺後,提出載有正確訴訟當事人、訴之聲明及分割標的之起訴狀。
如係起訴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亦應提出被繼承人姓名年籍、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應繼比例,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提出遺產清冊中不動產部分之土地或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三、提出債務人黃仲堃最新申報所得稅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證明其目前仍陷於無資力。
四、提出債務人黃仲堃截至原告起訴為止,所積欠原告之債務總金額(含本金及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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